《懸掛輸送機安全規程》GB11341-89
發布時間:2014-12-22 10:39:00 發布人:本站
懸掛輸送機的零部件以及將懸掛輸送機固定于建筑物上的構件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
1.在按規定條件制造、安裝、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得對人員造成危險。
2. 軌道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2,許用撓度應不大于跨度的1/300。單軌懸掛小車輸送機軌道的許用撓度應不大于跨度1/400,
3.軌道如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 工 作 翼緣局部變形達2m m,
b. 工 作 表面磨損達翼緣厚度的300oe
4. 牽引鏈條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10,吊板 、 吊 具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承載小車主要受丈州牛的強度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
5. 牽引鏈條的嚙合節距增大5%時,鏈條應報廢.
6.升降段應由兩條鋼絲繩或鏈條提升,其端部應設置緩沖裝置。每根 鋼 絲 繩按額定載荷計算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7,鏈條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loo
7.升降段提升鋼絲繩一個節距中的斷絲達到表1數值時應報廢;所有起動和停止裝置應有明顯標志并易于接近。懸掛輸送機線路上必須安裝足夠數量的緊急停車開關,一般應保證30 m范圍內不少于一個。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線路轉彎處必須安裝緊急停車開關。緊急停車開關的顏色為安全色— 紅色,并應在所有控制點和裝卸點能夠迅速而無危險的操縱。
8. 設備應設置音響或燈光信號,在設備開動以前警告其他人員注意安全.
9.驅動裝置應配備過載保護裝置,在牽引鏈條的拉力超過許用值的1.5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
10. 張緊裝置應配備極限行程開關,以便保持適當的張力,并在張力超出規定值范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
11. 在軌道的上坡和下坡段應安裝捕捉器,以便當鏈條意外破斷時迅速將鏈條或小車卡住,并自動切
斷電動機電源.捕捉器的間隔應滿足落差不大于1.5 m 的要求。
12.在積放式懸掛輸送機中,必須保證推桿與承載小車可靠地嚙合。尤其在傾斜段上,只要無機件毀
壞,即使用人工方法也不能使其分離。
13. 在積放式懸掛輸送機和單軌懸掛小車輸送機的活動軌段接頭處(如升降段或道岔裝置等部位),
必須裝有防止承載小車掉落的安全裝置。
14. 吊具與承載小車必須可靠地連接,不得自行脫開。吊具應能夠防止物品在運行中由于傾斜而打滑
或掉落。
15. 升降段應有防止意外升降的安全設施,應避免操
16.安裝使用維護
4.1 除指定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開動設備或干預設備的正常工作.
4.2 設備緊急停車后,只有當事故排除后方可開動。
4.3 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平臺等防護裝置裝好前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4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GB7 232的有關規定。
4.5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加載,不得超載。在裝載工位附近的明顯位置應注明裝料操作規程,規程應包括允許的裝載量,定位方式和極限尺寸。
17.應保持設備特別是驅動裝置、牽引鏈條和吊具的良好工作狀態,及時保養。對升降段提升鋼絲繩尾端固定情況應每月檢查一次。所有裝載,卸載和操作工位以及懸掛輸送機通道應保持整潔。
18.了如果拆除防護裝置的部位位于作業區或人員行經的地方,當設備運轉時該部位必須用圍欄隔開,
防止人員靠近。
4.8 當防護裝置從運轉的輸送機上拆除后,維護工作只能由指定人員進行。指定人員應身穿緊身工作
服,并由專人在停車開關處監護。
防護 裝 置 重新裝好后,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或維護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共同認可后方可重新起動。
4.9 懸掛輸送機的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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